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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员工辞职后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要付经济补偿吗?

人社君 厦门人社 2020-02-23


有些工作岗位涉及商业机密

许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

也会约定好保密事项和竞业限制


如果劳动者辞职后

按照竞业限制的约定做了

用人单位要付经济补偿吗?


一起看看今天的案例

您就明白啦!

案件情况
2016年5月

申请人小宋进入青林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时间为2019年6月。

因为小宋所在岗位会接触到公司较多的商业秘密,为保护商业秘密,青林公司又与小宋签订了保密协议,双方约定了保密事项和竞业限制条款。

按照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小宋的竞业限制期限为18个月,青林公司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付小宋经济补偿。

2018年5月

小宋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小宋严格遵守竞业限制协议,但是青林公司却未按月给付小宋经济补偿。

2018年8月

小宋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青林公司按照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给付经济补偿。


仲裁庭开庭审理时

双方各执一词

青林公司

是小宋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所以公司无需给付经济补偿。


公司的说法没有道理,我认真遵守竞业限制协议,工作和生活都受到了影响,公司不能不给经济补偿。


小宋



双方都拒绝调解,仲裁庭依法作出了裁决。

裁决结果是什么呢?

先来看看相关法律法规怎么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小宋在工作中接触到青林公司的商业秘密,属于第24条规定的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青林公司可以与其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所以竞业限制约定是合法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7条规定: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劳动合同解除后,青林公司和小宋就竞业限制未另有约定,所以双方都应履行竞业限制约定。

小宋在求职就业时遵守约定,青林公司应按月给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的具体情形不影响竞业限制约定的履行。



所以

裁决结果是

青林公司应按照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给付小宋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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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厦门市人社局调解仲裁管理处

翔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厦门市人社局新闻宣传中心出品
转载请标明来源:厦门人社(微信号:xmrens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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